什么是“不明确事项”和“有争议事项”?
发布时间:2013-10-14

“不明确事项”,是指机关、单位认为所产生的事项符合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,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,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。对不明确事项定密,应当由产生的机关、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,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,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。

  “有争议事项”,是指机关、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,向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的情形。提起争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、单位。发生定密争议时,争议各方均可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。在定密争议解决前,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原定密级对有关事项继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。需要明确的是,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属于定密争议主体,这些人员对所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,可以通过其所在机关、单位向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提出。具有“不明确事项”和“有争议事项”确定权的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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