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有哪些要求?
发布时间:2015-07-21
       涉密载体是国家秘密的主要存在形式,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窃密活动的主要目标,也是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。近年来,我国先后颁布了《印刷、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》、《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》、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》、《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》等,对涉密载体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新保密法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作出了法律规范。

  涉密载体制作方面,一是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注明发放范围、制作数量及编号;二是制作涉密载体要在机关、单位内部,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;三是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。对光介质、电磁介质等用作涉密载体的新型介质,还要采取“统一购置”和“统一标识”特殊的保密管理措施。

  涉密载体收发与传递方面,一是要认真履行清点、编号、登记、签收手续;二是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;三是机关、单位指派专人传递的,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,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。对光介质、电磁介质还应采取“统一发放”的方式,领用人需进行登记。

  涉密载体使用方面,一是要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、单位的要求,确定知悉人员范围;二是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要办理登记、签收手续,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;三是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,要经本机关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并采取保密措施,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有效监控之下。

  涉密载体复制方面,一是机密级、秘密级涉密载体复制,应当经过机关、单位负责人批准,不得改变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;二是要履行登记手续,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、单位的复印戳记,并视同原件管理;三是汇编涉密文件、资料,要经制发机关、单位批准,不得改变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。

  涉密载体保存方面,一是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,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;二是定期对保存的涉密载体进行清查、核对,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;三是机关、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前,要将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,并办理移交手续;四是被撤销或合并的机关、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原职能的机关、单位或上级机关、单位,并履行登记、签收手续。

  涉密载体维修方面,一是要由本机关、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;二是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,要由本机关、本单位的管理人员现场监督;三是需要送外维修的,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。

  涉密载体销毁方面,一是要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,经机关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,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;二是机关、单位自行销毁的,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;三是销毁必须做到载体的涉密信息无法恢复。

需要说明的是,武汉市公文销毁站成立多年,已经具备纸介质、光介质、电磁介质等各种涉密载体的销毁能力,全市涉密载体的销毁原则上统一送武汉市公文销毁站销毁,各机关、单位一般不得自行销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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