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理解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禁止性规定?
发布时间:2015-09-21
        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护力度,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,新保密法第二十五条特别增加了五条禁止性规定:
  一是不得非法获取、持有国家秘密载体。“非法获取、持有国家秘密载体”,主要包括: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,通过窃取、骗取、抢夺、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,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;知悉范围内的人员,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,经提醒、催促拒不上交;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,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。
  二是不得买卖、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。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、转送。机关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。
  三是不得通过普通邮政、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。因为普通邮政、快递、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,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,会使涉密载体失去有效的保密防护,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,极易泄密,应当严格禁止。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、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,在市内传递机密级、秘密级涉密载体,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。
  四是不得邮寄、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。向境外邮寄、托运涉密载体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,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。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、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。
  五是不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携带、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。如果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,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,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。经批准携带出境的,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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