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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密品,即“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、产品”,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,或者通过观察、测试、分析等手段能够获取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。保密法第二十二条对密品的保密管理专门作出规定,主要内容有: 一是有关部门应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、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; 二是密品的研制、生产、保存、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密品的密级、保密期限、知悉范围、保密要点、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等内容进行登记,并根据工作需要,向参与人员告知有关登记内容,对其进行保密教育,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; 三是在生产和保存时,对外形或者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信息的密品,应采取遮盖措施或其他保护性措施,有特殊要求的密品,应在出厂前对可能暴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文字标志、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等措施; 四是密品运输时,应将密品密封包装,发货、收货、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、运输方式、运输时间和路线、中途停靠、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应当保密; 五是密品检修、维修,严禁交由境外人员承担,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,应履行审批手续,并采取现场监督等保密措施; 六是密品销毁应履行登记、审批手续,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、场所进行,并指定专人负责监销,确保销毁后不留有涉密信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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