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|
保密重点区域应当由省(区、市)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。 保密重点区域分为四类:一是全国及各省(区、市)政治、经济中心;二是处于对敌斗争或反分裂斗争前沿的边疆、沿海地区;三是重点军事设施、国防军工单位连片集中地区;四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工程、项目所在地区。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: 建立联度会议制度。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导,建立由公安、国家安全、国防科工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召开会议。 实行保密工作群防群治。处于对敌斗争或反分裂斗争前沿的边疆、沿海地区的街道、乡镇、行政村应当指定一名保密联络员,或与当地公安部门协作,由公安人员兼任,开展保密教育宣讲、情况报告等工作。 加强经常化保密检查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队伍,针对工作形势和工作重点,定期开展保密检查。 强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。重点区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周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,规划、建设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国家或省(区、市)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,经审查同意后,方可实施,必要时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干预。 强化重大会议、活动保密管理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介入重大会议、活动保密管理,指导主办单位制定保密工作预案,做好保密检查和设备检测、保密技术防护、涉密载体销毁等服务。 建立失泄密案件应急处置和查处配合机制。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,同时建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检察、审判、公安、国家安全、军队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,严肃查处失泄密案件。 |
||
【打印】 【关闭窗口】 |